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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業登記基本資料

登記機關 澎湖縣政府
商業統一編號 47753542   訂閱
核准設立日期 106年09月21日
最近異動日期 113年11月26日
商業名稱 石滬手作坊  Google搜尋  國際貿易署廠商英文名稱查詢(限經營出進口或買賣業務者)
負責人姓名
莊麗生 出資額(元):2,000
登記現況 歇業
資本額(元) 2,000
組織類型獨資
地址 澎湖縣馬公市東文里文山路188號1樓  電子地圖 
營業項目 一、C104020烘焙炊蒸食品製造業
二、CQ01010模具製造業
三、CN01010家具及裝設品製造業
四、F203010食品什貨、飲料零售業

※營業場所僅限地面一層。
※如設置招牌或豎立廣告物請依規定提出申請。
※應遵守土地分區、建築使用、行業管理等法令規定,如有違法者,可依行政罰法規定從一重處罰。
※登記後之實際經營行為有違反應遵守其他相關法令規定(如建築、土地使用分區、環保、衛生、消防等),經勒令歇業處分後,將廢止其商業登記。
※依商業登記法第30條規定,申請登記事項有虛偽情事者,其商業負責人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。
※倘經查證商業負責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,或為受輔助宣告之人而未經輔助人同意者,行政處分應予撤銷(民法第15條、第15條之2、第75條及第79條參照)。
※經衛生福利部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,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8條第3項規定,向中央或直轄市、縣(市)之衛生福利主管機關申請登錄,始得營業。
※依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第1款、第17條第1項第3款第2目、第11目規定略以,住宅區不得從事賽璐珞或其易燃性塑膠之加熱、加工或使用鋸機加工者;亦不得經營削切木作使用動力總數超過3.75千瓦者;同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略以,不得使用電力及氣體燃料(使用動力不包括空氣調節、抽水機及其附屬設備)超過3匹馬力,電熱超過30千瓦(附屬設備與電熱不得流用於作業動力) ;同項第3款第2目、第3目、第4目規定,不得經營噴漆作業者、使用動力以從事金屬乾磨者、使用動力以從事軟木者、硬橡皮或合成樹脂之碾碎或乾磨者之事業。並應遵守該法第15條之其他規定。

分支機構

分支機構統一編號 分支機構名稱 分支機構地址 分支機構經理人姓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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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防署列管倉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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序號 倉庫名稱 倉庫地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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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備註)

如有商業登記公示詳細資料任何疑問
請電洽: 承辦單位:澎湖縣政府建設處工商發展科